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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侨博物馆关于二楼多功能厅对外提供服务并收取场地使用费的管理办法 (暂行)
2025-07-15 15: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办法》,在满足公益服务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就本馆二楼多功能厅对外提供服务并收取场地使用费相关事宜,制定本办法。

本馆场地在满足本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才可对外提供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外单位(以下统称租用方)申请用。

 

第二章 使用条件

 租用方使用本馆场地,用途为开展短期的、有较高品质的文化艺术演出、论坛、讲座、发布会、文化交流、文化集市等文化和旅游活动

 按场次或时长提供使用,每场次使用最长期限不超过2天(含2天)。

第六条 本馆在官方网站公开场地使用相关规定、场地使用费标准,租用方应通过公开渠道按程序申请使用本馆场地。

 租用方使用本馆场地需遵守以下要求:

     (一)应至少于活动举办15日发出正式公函等材料至本馆,待本馆研究同意后方可租用场地 

(二)场地使用用途以及出席人数等必须与发函资料相一致。

(三)在通过审核流程正式使用场地前,租用方需提前1个工作日与馆方联系,并派专人到现场布置并明确设备使用需求,并在工作人员协助下完成对场地多媒体、空调等设置调试;电子设备(如电脑、U盘)、文件资料、瓶装水、水牌等会务材料、物资物料及会务人员需自行准备;场地桌椅等由租用方自行摆放,使用完需恢复原样。

(四)场地使用过程中,租用方及活动参加人员均需爱护场地内的桌椅、音响设备、显示屏、多媒体设备、会务用品、墙面、地板等设施,未经博物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场内的设备位置,更不得携带出场外。

原则上不安装背景板、不粘贴泡沫板及海报等宣传品;如需安装展架等宣传品,需提前与博物馆协商,展架等有关设备的安装流程及方式方法须经博物馆审核后进行,切实做好地板及墙体的保护措施。

一旦发现地板及墙体等建筑或场内设施因使用不当有损坏,需在限定日期内恢复原样。

(五)场地使用结束后,必须清理自带物资及其他垃圾。

(六)租用方须按预约时间段内使用场地,时间变更(提前或延迟)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与博物馆沟通协商;对于超时使用场地的情况,博物馆将按照场地使用费用的25%按小时加收超时费用;如超时情况严重影响到博物馆其他安排,博物馆有权终止场地使用协议,并追究租用方的违约责任。

(七)其他注意事项:场地内空调温度不低于26度;租用方不得有占用电梯或在走廊喧哗等影响博物馆游客参观的行为。活动当天,博物馆可以提供停车场停车位最多为8个,停车区不可以停放19座以上的大(中)巴车,租用方需至少提前半个工作日向博物馆报备车牌号码,车辆进场须服从博物馆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未经报备车辆禁止驶入,租用方应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停车场交通引导工作。

除本规定外,租用方及活动参加人员亦应遵守博物馆的其他管理规定和服从博物馆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与指挥。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租用方申请使用场馆的流程如下:

(一)应至少于活动举办15日发出正式公函等材料至本馆(邮箱:qbgbgs@gz.gov.cn)提出申请,邮件包含以下材料:场地使用公函、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时间、类型和目的、主承办单位、参加人数、所需设备、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二)函件初审。本馆租用方对接了解具体事宜,并研判场地与活动类型的适宜程度、活动对场地设施的影响以及安全风险管理因素等。

签订合同并在资产系统上做好出租台账登记。

收取场地使用费。

 

经费管理

第九 经批准出租的场地应按合同约定收取场地使用费。

第十 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按照《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执行(详见附件1)。

第十 场地使用产生的收益,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广州华侨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暂行。

 

附件:

附件1: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doc

附件2:广州华侨博物馆场地使用申请表.doc

附件3:承诺书.doc